在劳动用工实务当中,“旷工”是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较为常见的理由。不少用人单位将旷工制度视作用工管理的重要手段,一旦员工没有按照要求到指定地点上班,便直接认定旷工,进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。但司法实践中,大量类似案件最终被法院认定属于违法解除。旷工的认定有着严格事实与法律标准,并非企业单方面口头认定即可成立。本文结合青岛本地一起真实劳动争议案件,拆解案件细节,厘清旷工认定、企业搬迁变更工作地点的法律边界。
本案代理人为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刘爱玉律师,刘爱玉同时担任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,长期深耕劳动人事争议领域,既有仲裁裁判视角,也拥有大量劳动争议案件代理经验,既服务普通劳动者维权,也为众多企业提供用工合规梳理、风险防控服务,在处理企业搬迁、群体性劳动纠纷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。
案件基本案情
李某于2017年4月入职乙公司,在该单位连续工作七年有余。2024年,乙公司经营调整,办公场所从青岛市市南区搬迁至城阳区。搬迁前期,公司负责人口头告知李某,安排其居家办公,待新办公场地筹备完成之后,再另行通知到新址上班。此后李某遵照安排居家开展工作,乙公司一直正常向李某发放工资直至2024年8月。
2024年9月18日,乙公司突然向李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,解除理由写明:李某自2024年6月18日起连续旷工,公司多次通知其到岗,仍然拒不返回工作岗位。同年9月30日,乙公司正式为李某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。
明明按照公司指示居家办公,却被定性为旷工遭到辞退,李某无法接受该处理结果,委托刘爱玉律师代理,通过司法途径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。

案件关键节点梳理
这起案件的争议焦点十分清晰:李某是否客观上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旷工;乙公司单方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是否具备事实与法律依据。案件当中有几处极易被忽视的细节,恰恰成为左右案件走向的核心。
,居家办公来源于企业方的口头安排,没有留存书面文件。劳动者李某没有书面通知作为直接证据,一旦企业事后否认曾经作出居家办公安排,劳动者很容易陷入举证上的被动。
第二,企业主张员工旷工,但旷工时间段内企业持续足额发放劳动报酬。正常来说,如果员工真实处于旷工状态,企业一般会停发或者扣减相应工资,持续发放工资的行为,与企业主张的旷工事实存在逻辑冲突。
第三,本次属于企业跨区域搬迁,工作地点属于劳动合同法定必备条款,工作地点发生重大变更,法律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,而本案中,公司没有留下任何与李某协商变更工作地点的书面记录,也没有有效证据证明,已经正式通知李某前往城阳区新地址报到上班。
第四,企业直接以“连续旷工严重违纪”为由解除合同,但是并未举证证明已经履行限期返岗催告程序,没有留存短信、邮件、书面催告等可以证明通知员工到岗的证据材料。
很多劳动者遇到类似处境时,往往只关注“我实际上有没有干活”,却忽略沟通记录、工资流水、通知文件这类客观证据,一旦发生纠纷,口头约定很难被法庭采信。对于企业而言,简单将“未到新址打卡”等同于旷工,跳过协商、催告流程直接解除,是用工当中典型的风险雷区。
案件代理突破方向与庭审分析
接受委托之后,代理人围绕争议焦点,从事实证据、法律适用两个层面搭建代理思路,从两个核心维度进行抗辩。
首先,从事实层面,击破用人单位“李某旷工”的事实主张。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存在旷工,按照劳动争议举证规则,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,企业需要拿出完整证据链证明两件事:一是已经有效通知劳动者前往新工作地点上班;二是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劳动。
庭审过程中,乙公司无法提交通知李某赴城阳区上班的聊天记录、书面函件、送达凭证等任何有效证据。反观我方提交的工资流水,能够证实在公司所称的旷工周期内,单位依旧按月足额发放工资。如果李某确实长期无故旷工,企业持续发放全额工资的行为不符合常理,该份证据间接印证李某并非无故拒不到岗,而是执行公司此前居家办公的安排。综合全案,用人单位无法证实旷工事实真实存在。
其次,从法律层面,指出企业变更工作地点程序存在重大瑕疵。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必备条款,企业搬迁造成工作地点重大变化,直接影响劳动者通勤、生活,变更该条款,应当遵循协商一致原则。企业不能单方面以搬迁为由,强制要求劳动者去往新地点工作,更不能把员工不同意变更,直接视作旷工违纪。
本案企业既没有和李某就变更工作地点开展协商,也没有签订变更劳动合同的书面协议,更没有证据证实李某存在拒不服从合理工作安排、不履行请假手续的严重违纪行为。在此基础之上直接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,缺少法律支撑,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,应当依法承担支付赔偿金的法律后果。
裁判结果与案件启示
法院充分采纳代理意见,认定乙公司证明李某旷工的证据不足,未有效履行到岗通知义务,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行为不当,判决乙公司向李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。
通过这一起案件,无论劳动者还是企业,都可以得到重要的实务启示。
对劳动者而言:旷工认定看重客观证据,口头安排风险。如果单位口头通知居家办公、待岗、调整工作地点,劳动者应当尽量通过微信、邮件等方式进行确认,留存沟通记录;工资流水、工作成果记录,都是维权时的关键证据。遭遇单位以旷工名义辞退,不要被动接受结果,及时通过仲裁、诉讼维护自身权益。需要厘清:并非没有到指定地点打卡就等于旷工,需要判断未到岗背后是否存在企业的在先安排、调址调岗是否合法合理。
对用人单位而言,以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是最严厉的用工处置手段,司法对此审查标准严苛。企业以旷工解除劳动关系,需要同时满足多方面条件:规章制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且公示;有充分证据证实旷工客观事实;已经履行催告返岗的程序;解除流程符合法律规定。
遇到企业搬迁、工作地点变更,不能简单一刀切。确因客观经营需要搬迁,优先和劳动者协商劳动合同变更;对于不愿意前往新地址的员工,应当依法协商解除、支付补偿,切忌跳过协商环节,直接以旷工名义开除员工,否则极易被认定违法解除,承担高额赔偿金成本。
劳动法律既保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、稳定劳动条件的权利,也尊重企业正当经营管理自主权,但管理权的行使必须守住合法、合理的底线。企业用工管理每一步程序,都需要留下相应证据,这既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,同样也是企业规避自身用工风险的重要方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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